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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亲女性的福利及其政策思考

  中国单亲家庭与欧美国家相比存在如下不同:a、由未婚母亲孩子组成的单亲家庭极少(瑞典占60%以上,美国近30%,英国25%);b、单亲家长为女性的在50%上下,而在美国为5/6,芬兰88%,俄罗斯94%;c、女性大多在婚后连续就业,离异或丧偶后也更多地得到亲属网络的支持,故女性在成为单亲后生活质量急剧下降的现象在中国相对较少。据我们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委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的入户访问资料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小于初婚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62%),其中离异女性与男性的差距更小些(是离异男子的81%),如果加上家人/亲朋的支助、社会保障/资助及离异所获得的子女抚育费,那么,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约占男子的9成左右。

  调查表明,单亲女性对自己身心健康、生活压力和幸福感等方面的主观福利评价也不比单亲男子差,离异女性的子女生活照料压力还少于男性。而其中一个原因是,主动离异的一方往往在原婚姻中痛苦不堪,期盼早日走出围城,故对婚变有较充分的心理准备,离异后更多解脱感而较少负面感受。表1也显示,主动离异方与被动离异方之间目前生活状态的差异性大于离异群体的性别差异。女性主动离异的更多些,由此也减少了其中的"怨妇"。

  但就女性而言,单亲者生活状态显著逊于双亲者,首先,由于单亲者大多一人独立承担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使加上离异家庭所获得的年均子女抚养费,她们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55%,44%的离异女性述说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丧偶女性更占92%;其次,单亲女性的主观福利水平明显低于有偶女性,除了住房满意度的差异无统计显著性外(见表2),其中"幸福感"的差异性最大,平均打分低于初婚女性1.19分,F值高达190.23,并在0.001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

  单亲家长扮演着既当爹又当妈、既要工作还要兼职的多重角色,独自承担子女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学习辅导需要双倍的收入、时间和精力,加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单亲父/母大多为中年人,在社会转型期经历下岗、提前退休、失业、职业不稳定或职业层次下降阵痛的较多,不少人缺乏专业训练和技能,再就业难度大,即使再就业也难以找到高薪职位,处于经济资源缺乏的劣势地位。此外,由于高离婚率在中国曾被视作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日趋崩溃、社会道德滑坡在家庭关系中的反映,单亲家庭因此被贴上负面标签,并与"失职父母"、"缺陷教育"和"问题儿童"挂钩,影响了单亲家庭成员融入社会的程度,加剧其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困扰,使他们常因自卑、自责孤独、无助而处于社会边缘,更缺乏反映个体困扰、需求和争取自己特殊权益的勇气和群体力量,故可归属于弱势群体之一。为此,本研究对相关政策和服务的关注点和建设性意见如下:

  (一)改变公众对离婚及单亲家庭的负面评价单亲家庭人文关怀的出发点是改变公众的负面标签印象,从而把离婚、单亲家庭作为个人的自由选择、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而传媒在优化单亲家庭生存环境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关于单亲家庭的报道忌用"反常家庭"、"病理家庭"、"畸型家庭"、"缺损家庭"、"残缺家庭"或"问题儿童"、"异常儿童"、"缺陷儿童"等贬损性话语或断论;其次,报刊杂志、广播、荧屏可开辟给予单亲家庭人文关怀的相关栏目或专题节目,在条件成熟时可发行一单亲人生类的专门杂志,相信它将拥有广泛的读者并产生积极、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再次,文学艺术、电影、电视应塑造非陈规定型的、多元化的单亲家庭形象,为改变公众将"离婚者=低素质人口=失职父母"、"单亲家庭子女=问题儿童=犯罪边缘"的刻板印象和因袭观念出份力。

  (二)健全生活保障和经济援助制度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服务,应考虑单亲家庭的特殊困难。单亲家庭由于成员少,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人均费用也相对较多,救助标准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可采纳杭州、厦门、深圳等地根据家庭人口分级计算的方法(例杭州三人户人均270元、二人户285元、一人户300元)。其次,再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也应向单亲者倾斜,如在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贷款、收费和税收的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者有所倾斜,或实行人性化的有情操作。

  (三)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和实施细则1、将子女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单亲家庭尤其是离异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子女抚养费不落实,尤其在教育、医疗等费速增的今天。调查中发现许多单亲家长不清楚对方应给付多少抚育费,这主要是因为婚姻法中未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仅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有过具体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于司法解释往往缺乏透明度,难以为婚姻当事人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并据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将相关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使之便于操作并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扭转单亲家庭的贫困化趋向。同时,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切实贯彻"照顾子女"的原则,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权益。

  2、对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操作化。a)由于前夫/妻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难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以致许多抚育费案件不被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原告提供前夫/妻的单位名称或地址,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被告收入相关证据的义务,而不应一味强调“谁主张谁举证”。b)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利益而故意隐瞒其实际收入并出具假证明的,应作伪证论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制裁。c)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单位经济效益差、下岗、失业、退休等借口不付抚养费的,法院应根据“儿童优先”原则,判令其将自己的既有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失业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退休金等)给付抚养费,优先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四)倡导自助互助、同伴支持的社区服务理念和方式社区服务应在开辟非正式资源上下工夫,服务理念在于发掘单亲家庭成员成长经历的正向改变和潜质,通过成立单亲家庭俱乐部之类的同伴支持网络,整合有不同需求及不同服务资源的单亲者及其他互助资源,共同为改善单亲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出一份力、做一些实事。使单亲者在自助-互助中获得支持资源、增强自信并提升能力,以积极的心态再创明天。



TAG: 单亲 女性 中国 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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