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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的婚姻或可撤销的婚姻?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的婚姻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重婚者还可能被追究刑法责任。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公布新的禁止结婚疾病,现各级法院掌握的还是旧有的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而艾滋病、非典并未列入。

法定婚龄为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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