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重婚者还可能被追究刑法责任。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公布新的禁止结婚疾病,现各级法院掌握的还是旧有的麻风病、花柳病、淋病、梅毒、严重精神疾病等疾病,而艾滋病、非典并未列入。
法定婚龄为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申请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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