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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依新法判家庭暴力离婚案

男子林某婚后经常殴打妻子,有一次竟然将妻子李女士打得昏睡一个星期.因无法忍受林某的所作所为,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离婚诉请,并判令林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 300元及给付李女士住房补偿款 30000元.据了解,该案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本市法院宣判的第一例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

    原告李女士今年 32岁,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职员.她在开庭时说,她与被告林某于 1994年结婚, 1995年二人生育一女.但婚后二人经常发生口角,林某经常无故大发脾气,摔砸东西,并经常打骂她和孩子,导致孩子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 2000年 8月的一个晚上,林某再次无故对其大打出手,将她打得遍体鳞伤,致其昏睡近一个星期.她与林某多次商谈协议离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林某脾气古怪,且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林某离婚,孩子由她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400元,并判令林某为她和孩子安置住房,或给付住房补助,其他所有财产她可以放弃.

    被告林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双方住房的承租和使用的权利,要求被告给其"无住房困难补偿费" 30000元.

    开庭之后,法官对涉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法官经查得知,由于被告脾气不好,曾因生活琐事打过孩子和原告,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并当庭悔过,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此后并未和好,原告一直住在其母亲家,被告未曾探望过女儿,也未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也较牢固,婚后感情尚好.但由于被告脾气急躁,为生活琐事曾打过原告,原告曾诉请离婚.开庭时,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悔过,请求给予改正机会.但是,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亦无和好表现.且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现出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且无维系夫妻关系的愿望.现原告坚持离婚,法院应依法照准.原告主动放弃财产,法院不予置疑.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抚养孩子,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抚养费.原告放弃住房的居住、使用权,表示离婚后携女居住在其母处,并要求被告给予住房补偿.因该要求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自 2005年 12月 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该法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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