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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缺乏法律意识 单亲女房产被抵债缺学费

  岑妙兴年年为学费发愁原因发人深省

  临近开学时许多家长早已为孩子准备好了学费,而18岁的岑妙兴,又开始为新学年的学费发愁。岑妙兴说,她喜欢读书,却很怕开学的日子,因为这段时间,是她与妈妈陈富来的“鬼门关”,妈妈为她的学费要到处去筹措。今年中专毕业后,她考上了大专,现在已开学,可她的学费还没筹齐。

  妙兴怎么会失去生活和学费的来源?原来,这里还有一个发人深省的故事。

  父母离异,父亲留下店铺以作女儿日后生活学费来源

  妙兴的家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葛岸村。1993年,妙兴的父母在乐樵公路旁开了一家饮食店。妙兴11岁那年,父亲有了别的女人。2000年的一天,久未归家的父亲突然回来,问妙兴要跟他还是跟母亲?妙兴想,爸爸有别的女人,而妈妈却只有她,她是妈妈的精神支柱。于是,便选择了与母亲一起生活。爸爸离开时,给了妙兴3万元和一间饮食店,让母亲替妙兴经营,把赚到的钱给妙兴作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父母间并没有留下“这间饮食店和3万元归妙兴”的文字。父母在2001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母亲在女儿的店铺后扩建房屋产生纠纷,店铺一起被法院用来抵债

  2000年,乐樵公路扩建,妙兴的饮食店必须拆迁,乐从镇葛岸乡经济联社便给她们提供了入村大道边0.58亩作为回迁地。母亲陈富来就用爸爸给妙兴的3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2万元,在该回迁地的前部修建了建筑面积约为116.66平方米的新店,同样是做饮食生意。“按照我前夫的意思,这间店是给我女儿的,我也表示同意。但女儿还小不可能立户,所以,前夫同意暂时把这间店放在我的名下。”母亲陈富来说。

  后来,陈富来找马某在妙兴店铺后面修建房屋,其间,陈富来一共给了马某2万多元。2001年春节前夕,房屋建成。但搬进新房的当天,陈富来就发现屋子的顶棚严重漏水,她立即叫马某来修缮,马某却不露面。2001年4月1日,马某突然带了几个人将屋顶“处理了一下”,同时,让陈富来写下了内容为“欠马某工程款柒万叁仟伍佰元正”的欠条。但房屋仍然漏水,马某不再来修理,陈富来欠马某的钱也拖着未还。2001年7月,马某以陈富来拖欠他的工程款为由,将她告上法庭。

  尽管葛岸乡乡政府开出证明说此房“已成危房”,但陈富来还是打输了官司。2001年11月22日,法院要求陈富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工程款73500元”,并支付2000多元的诉讼费。2002年3月12日,法院查封了陈富来的房屋,由于新建房屋是连着建在妙兴的饮食店后面的,而且,户名都是“陈富来”,所以,本属于女儿妙兴的116.66平方米也一起被法院查封。同时,法院委托地产评估所评估,这套带店铺房屋(建筑面积为334.4平方米)的评估价值为6.6万元。

  离指定还款期限还有2个月,饮食店被执行抵债

  2002年6月7日,只有小学4年级文化程度的陈富来,只身在乐从法庭与马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陈富来“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02年12月15日前支付最少1万元,尚余43500元保证在2003年6月前支付完毕”,若“2003年都不能支付完毕”,陈富来的店就要“作顶债转给马某所有”。陈富来称,签订“和解协议”时,马某和黎法官都答应,只要她在2002年6月30日前还马某2万元,就可启封开铺。然而,这么重要的内容,在“执行和解协议”上却没有写明。

  2002年6月30日,陈富来在好友的陪同下,带着2万元到乐从法院交款。但是黎法官告诉她,要全部还完欠款才准启封开铺营业。陈富来因此没有交出带去的2万元。

  2003年2月18日,乐从镇葛岸村民委员会收到了顺德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被执行人陈富来租用本村土地所建饭店现转归申请执行人马某所有”及“有关租用土地问题由马某与村协商解决”等事项。4月初,马某接收了陈富来的饮食店。马某很快将该店卖给了梁某。而此时,离法院规定的最后还钱期限“2003年6月30日”还有2个月。

  妙兴在村里的分红被法院扣下为母亲还债

  因为母亲与马某的经济纠纷,妙兴不但失去了父亲留给她的饮食店,连她在村中的分红,也被法院扣除来还债。葛岸村的村长告诉记者,他们当时接到了顺德区法院的通知,要求强制“扣除陈富来及其女儿在村中股份分红”以还债。

  根据陈富来提供的资料,从2002年到2004年间,她们被扣股金共计13962元,其中她的股金被扣了9476元,女儿的被扣了4486元。而这13962元股金,加上饮食店房产的价值66000元,总和为79962元,比陈富来所欠马某的73500元多了6462元,但陈富来称,没有一个人给她解释为何要多扣6000多元。

  无辜女孩断了生活来源,年年为学费发愁

  母亲陈富来称,她过去开店,平均每月能赚4000元,供女儿读书不成问题。失去饭店后,她靠摆地摊卖杂货养女儿,每天只能挣几十元。因为经济原因,成绩一向不错的妙兴没敢报高中,而是选择了读中专再读大专的成长路线,是因为这样只需读5年书便可工作。上中专后的每个假期,妙兴都会去找工,但赚到的钱却很少。这个假期妙兴在饭店做服务员。仅拿到几百元工资。

  妙兴问,依法,马某该不该拿走她的店铺和分红?

  记者联系采访黎法官,开始黎法官表示愿意见记者,后又电话告之,他不能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带着妙兴的提问,记者采访了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谢振润律师。谢律师认为,是妙兴父母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导致了妙兴今天的生活困境。

  如果妙兴父母在离婚时,将父亲留给妙兴的财产,依法以赠与的方式把房产登记在妙兴的名下,并和妙兴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凭“赠与公证”到房管局依法办理赠与财产的登记手续,妙兴就可以避免受到母亲债务的牵连了。按照法规:只要该房产不是按揭房,在受赠人方面就没有年龄限制,所以就算当时妙兴只有11岁,受赠也是合法的,但是她必须用可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房管局登记。

  现在,妙兴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店铺,要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要么举证证明该房产是属于妙兴所有的房产。但是,母亲陈富来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的时效是2年,而本案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早超出2年,陈富来已丧失申请再审的权利;另外,要证明该房产是属于妙兴的房产也存在困难。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过户由转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该房产是属于陈富来前夫对妙兴的抚养费补偿,最起码应当举证相应的证据,譬如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但由于该房产登记在陈富来的名下,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属于妙兴的,同时也不是陈富来和妙兴的唯一住址。因此,要拿回属于妙兴那部分房产有不小困难。

  陈富来作为妙兴的监护人,对于法院执行了案外人妙兴的财产,是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的。

  如果建筑的房屋确实是漏水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法院单纯凭“欠条”而判决陈富来承担“欠条”的费用,是存在争议的。陈富来若不服,完全可以依法提出上诉。但在本案中,陈放弃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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